———从(2025)湘 0105 民初 17519 号案谈起
几年前,笔者曾代理某外资银行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一起标的额不足 100 万元的案件中,我方主张律师费 3 万元,一审法院酌情支持 1.5 万元。该裁判虽未完全覆盖实际成本,但尚在合理裁量区间,各方均能接受。
然而,在 (2025)湘 0105 民初 17519 号案件中,法院对律师费的处理结果,却明显偏离公允尺度,值得反思。该案亦为上述外资银行长沙分行委托的金融借款纠纷,标的额近 100 万元。经多家律师事务所公开报价、银行比选及多轮磋商,双方确定采用5000 元基础代理费 + 5% 风险代理提成的收费模式。因委托人属外资银行,从费用洽谈、案情沟通、委托合同签署到起诉状定稿,均需履行海外总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因各种原因,作者退出本案代理活动,代理团队调整为具备外语专业背景的主办律师与 1980 年代毕业于北京大学、执业三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共同承办。案件自律所选择到立案,法庭审理到宣判,历时近两年。
判决就律师费载明:“涉案合同已约定被告违约时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关于律师费…… 本院结合本案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代理工作量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律师费为 1000 元。”在合同依据充分、实际支出明确、工作量清晰可查的前提下,该裁量结果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背离市场常理,更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律师费主张具有充分合同依据与司法政策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律师费具备坚实基础。
合同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 案涉《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及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司法政策明确支持合理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 22 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无任何过错;被告长期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代理,主张合理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与司法政策导向。
二、案涉律师费裁量缺乏依据,合理性严重不足
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于法有据、于理相符、标准明确、尺度公允。本案将律师费酌定为 1000 元,难以体现合理、必要、公允的基本要求。
裁量未参照法定或行业标准,随意性过大判决未援引湖南省、长沙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未说明计算方式与考量细节,缺乏客观标尺。本案标的额 92.8 万元,属涉外金融案件,需中英沟通、跨法域理解、多层级内部审批,程序复杂、周期漫长、专业要求高,远非简易民事案件可比。仅酌定 1000 元,明显与案件难度、工作量不匹配。
费用对比严重失衡,违背司法常识。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3076 元,而法院支持的律师费仅 1000 元,不足诉讼费的十分之一。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合理律师费通常与诉讼费相当或高于诉讼费,兼具补偿性与惩戒性。如此悬殊的裁量结果,既不符合市场行情,也不符合同类案件裁判惯例。
漠视专业服务价值,变相降低违约成本。本案代理团队具备较高专业资质,案件周期近两年、流程繁琐、沟通成本高,均为实现债权的必要投入。判决未体现律师专业服务与时间成本价值,实质上弱化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降低违约成本,削弱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惩戒功能,不利于引导诚信履约。
三、裁判导向偏差,负面影响深远
一审判决作出后,代理人一度怀疑 1000 元系笔误。经与承办法官核实,该金额系合议庭研究并经请示后确定。如此 “慎重” 作出的裁判,其负面影响远超个案:
挫伤守约方维权积极性。守约方依法维权的合理成本无法得到填补,导致 “维权成本高、获赔比例低”,弱化对合法债权的保护力度。
冲击契约精神与交易预期。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形成的合理信赖被打破,约定条款被过度压缩,损害市场交易安全与法治预期。
低估法律服务专业价值。长期、复杂、高资质的专业服务被不当折价,不利于构建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结语:
司法对 “合理律师费” 的认定,应当坚守契约尊重、事实基础、标准明确、尺度公允的底线,综合考量案件标的、复杂程度、工作量、专业资质、服务周期及行业收费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桩标的近百万元、周期近两年、涉外流程繁琐、专业要求较高的金融借款案件,律师费仅支持 1000 元,远低于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难言合理。司法裁判既要审慎把握费用必要性,更要维护契约精神、尊重专业价值、保护合法债权。唯有裁量有据、尺度公允、导向正确,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树立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的稳定信心。
作者:王超海
(注:本文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与知识分享,不代表律所的立场 ,亦不作为任何案件处理依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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